■ 国务院国资委权威解答:“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等5个问题

发表时间:2023-10-18 09:25



     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网友提出的咨询,就2023年9月的热点问答进行分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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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问题索引

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

2. 关于32号令第四十五条“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3. 关于注销境外国有资产前清算分配是否需要进行审计的问题咨询

4. 关于央企金融企业是否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问题咨询

5. 关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咨询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如何定义的问题咨询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含国资属性的就是“国家出资企业”,那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也应属于“国家出资企业”范畴。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即该管理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各级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国资委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   


关于32号令第四十五条“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如何理解的问题咨询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的谁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2、什么是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企业增资行为规范的是被增资企业。因此,第四十五条中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对被增资企业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关于注销境外国有资产前清算分配是否需要进行审计的问题咨询


问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因此,在注销国有境外资产前进行清算、分配,可以不进行评估,这是否需要履行审计程序?


国资委回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规定,注销已无存续必要的特殊目的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人员的休眠公司,或境外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以及全资子企业之间进行合并,中央企业经论证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估值),是否需履行审计程序,应遵循注册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合规。 


关于央企金融企业是否允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问题咨询


问题:《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称《意见》规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业蔓延,但是否允许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此外,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无金融许可证)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中央企业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金融子企业范围参考中央企业每年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的金融子企业决算报表库里的企业名单。


关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咨询


问题:

1、《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未对规范性文件的默认时效作出规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默认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从法律位阶上看,“国资发法规”仅为国务院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效力位阶比前者要高。请问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时效应当以国务院国资委为准(即不设时效),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即存在时效)为准?


2、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予以规制?


国资委回复:

1、《关于印发<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20〕7号)的适用对象不包括地方国资委。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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